|
竞报讯(记者赵磊)司机醉酒驾车,造成乘车人一死一伤,因事发前受伤乘车人明知司机醉酒仍劝其驾车,事故赔偿责任由二人共同承担。昨天,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07年12月13日晚,被告郭某与王某、刘某等人共同饮酒后,当晚10时30分许,王某明知郭某处于醉酒状态,仍将自己所借“夏利”牌小型轿车交由被告人郭某驾驶。王某、刘某等人乘坐被告人郭某所驾驶的该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大件路朱各庄路东时,小型轿车撞到道路中心护栏,造成刘某死亡。 经鉴定,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1mg/100ml,负全责。事后,刘某家属至法院起诉郭某、王某,要求两人赔偿损失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饮酒后将自己所借车辆交由共同饮酒人驾驶,刘某明知被告人郭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还予以乘坐,乘车人有责任,减轻驾车人20%的民事责任。最终房山法院依法判决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被告郭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指使人王某共同赔偿乘车人刘某家属人民币3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