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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验收中发现建房所用柱料与约定不符,且怀疑承建人故意放置加害本人的“暗器”,房主刘某将承建人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日前,房山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刘某称,因建房与张某约定,木工部分由张某施工,房屋的全部柱高为7尺9寸(237厘米)。施工结束后,刘某在验收时发现房柱缩水9至14厘米不等,且张某还在门楼上放置了一块200余平方厘米的铁板。刘某认为,对张某的违约建设必须重新施工,且张某放置的铁板按乡俗来讲是加害本人的“暗器”,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依法提起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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