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因在验收中发现建房所用柱料与约定不符,且门楼上还放置了铁板,房主刘某将承建人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房主刘某与张某约定,房子的木工部分由张某施工,房屋的全部柱高为237厘米。施工结束后,刘某在验收时发现房屋柱高“缩水”9至14厘米不等,且张某还在门楼上放置了一块200余平方厘米的铁板。 刘某认为,张某放置的铁板按乡俗来讲是加害他的暗器,此外,房屋柱高“缩水”,必须重新施工,张某的行为给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提起诉讼。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