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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开庭审理了一件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开庭之前案件中的被告对于原告在受伤治疗期间的用药问题提出质疑,法院特邀医务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据悉,首次邀请医务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尚属全市法院系统首例。 庭审上原告称:2月18日下午18点他在东风大街拉活,当时正在和几个同事在打扑克,被告手里提着一只烧鸡来到他们面前,拿出5元钱打车,问谁送,当时我们见他喝酒了,谁都没说话,被告一脚将牌桌踢翻,开始骂人,之后纠住另一位出租车司机师某衣领用手里提着的烧鸡向头打去。当时他看到被告在打师某,就过去劝阻,被告反过来纠住他开始打,当时他疼痛难忍,挣脱后报警,打了110,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左腕半脱位。被告酒后寻衅,伤害他身体,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3048.17元。 随后在原告举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某医院的门诊病例,此时被告提出治疗用药的异议。法庭随后安排某医院门诊科主任出庭接受被告的质询。 被告在庭审中问到:“何主任,我的疑惑主要是镇痛药物的使用,我们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镇痛药只要是没有达到一定的疼痛程度是不会使用的,对吗?” 门诊科主任:“我院为本案原告使用的镇痛剂为氨芬待因。氨芬待因为口服镇痛药物,非麻醉处方药物,因患者外伤后反复强调周身疼痛,为外伤性反应,此药物用药是合理的。” 得到满意答复后被告没有再提出其他异议。通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殴打,被告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关于赔偿其医疗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提赔偿其误工费一项,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最终法原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948.17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048.17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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